1.13 地铁防灾措施


《地下铁道设计规范》 GB 50157—92

12.1.1 地下铁道应具有防火灾、水淹和地震等灾害的防灾设施。
12.2.1 地下铁道的地下工程及出人口、通风亭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。
12.2.4 车站的站台厅、站厅、出人口楼梯、疏散通道、封闭楼梯间等乘客集散部位,其墙、地及顶面的装修应采用非燃材料;其他部位的装修不应采用可燃材料。车站的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、玻璃纤维制品及塑料类制品。
12.2.5 管道穿过防火墙、楼板及防火分隔物时,应采用非燃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。
12.2.7 防火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。疏散楼梯间或主要通道上的防火门,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单向弹簧门。
12.2.11 出口楼梯和疏散通道的宽度,应保证在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量时发生火灾的情况下,6min内将一列车乘客和站台上候车的乘客及工作人员疏散完毕。
12.2.12 安全出口门、楼梯和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  一、供人员疏散的出口楼梯和通道的宽度,应按本规范表4.2.5及4.2.6—1的规定计算。
  二、附设于地下铁道的地下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门、楼梯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lm净宽计算。

12.2.13 地下铁道与地下商场等地下建筑物相连接时,必须采取防火分隔措施。
12.3.3 地下铁道的车站出入口或通风亭的口部等处应设水泵接合器,并在40m范围内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。
12.3.5 当城市管网的水量和水压不能满足地下铁道隧道内消防要求时,必须设消防泵和消防水池。确定消防水池容积时,自动喷水灭火装置按火灾延续1h计算,消火栓按2h计算,但应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。
12.4.1 地下铁道车站及区间隧道内必须具备事故机械通风系统。
12.5.1 地下铁道应设置事故照明和通信广播系统。
12.5.2 地下铁道宜设防灾电视监视系统。
12.5.3 疏散指示灯应设在有指示标志的地方,并采用玻璃或其他非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。
12.5.8 地下铁道车站应配备防灾救护设施,车辆段应配备防灾救援设施。
12.6.1 地下铁道应设置防灾自动报警与监控系统,并应设置中心和车站两级控制室。
12.6.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信号装置和联动控制装置,应采用自动和手动两种方式。
12.7.1 车站出入口及通风亭的门洞下沿应高出室外地面150--450mm,必要时应设临时防水淹措施。
12.7.2 位于水域下的区间隧道两端应设电动、手动防淹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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